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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鋰電池空運運輸包裝要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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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鋰電池在交付運輸時的包裝狀態,《危險品規則》將鋰電池貨物分為以下3類包裝運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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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電池包裝運輸方式

依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則》包裝說明PI965-970(包括III部分),交付運輸的鋰電池貨物應滿足以下要求:

Ø鋰電池須要通過UN38.3測試;

Ø鋰電池應裝入能將電池完全封裝的內包裝中相互隔離,鋰電池包裝時必須做好預防短路措施;

Ø電芯和電池製造場地必須有質量管理程序,如製造場地應符合ISO9001的要求;

Ø因為安全原因被製造商確認為有缺陷或已被損壞的鋰電池,有可能會演變發生髮熱、燃燒和短路的潛在危險,不應進行航空運輸。

Ø禁止航空運輸廢電池和為回收或處理目的而運輸的電池,除非獲得了始發國和運營人所屬國主管當局的書面批准。

注意啦!!鋰電池貨物航空運輸需遵守以下規定:

Ø單獨包裝的鋰離子電池貨物(UN 3480PI 965)禁止使用客機運輸。

Ø除非依據《技術細則》的相關要求取得批准,按照包裝說明 PI965 要求運輸的鋰離子電池貨物,交運時鋰離子電池(芯) 的荷電狀態不得超過其額定容量的 30%

Ø在任何一票貨物中,按照包裝說明 965 II 部分或 968 II 部分要求運輸的鋰電池貨物包裝件和/或合成包裝不得超過一個。

Ø每個合成包裝中所裝的按照包裝說明 965 II 部分或 968 II 部分要求運輸的鋰電池貨物包裝件不得超過一個。

Ø按照包裝說明 965 II 部分或 968 II 部分要求運輸的鋰電池貨物包裝件或合成包裝必須與其他貨物分開交運,且在交運前不得裝入集裝器。